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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【为偷越国(边)境人员提供条件和偷越国(边)境的行为及处罚】实战应用

2017-12-30 警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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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治安管理处罚法】释义

第六十二条【为偷越国(边)境人员提供条件和偷越国(边)境的行为及处罚】


  为偷越国(边)境人员提供条件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

  偷越国(边)境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
  【条文释义】


  本条规定的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。


  1 .为偷越国(边)境人员提供条件行为的认定及处罚


  (l)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,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,既包括中国公民,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;既包括一般公民,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。单位可以成为本行为的主体。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(边)境的管理活动。


  (2)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偷越国(边)境人员提供条件。提供条件,是指为明知是偷越国(边)境的人员办理护照、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,提供伪造、变造的护照、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,或者提供金钱、食宿、交通工具等条件。这里的提供,既可以是有偿的,也可以是无偿的,实践中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。本行为在情节上应是轻微的,否则构成了犯罪。情节轻微,是指办理护照、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,提供伪造、变造的护照、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数量少,或者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。本行为在主观上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偷越国(边)境而为其提供条件。


  (3)根据本条规定,为偷越国(边)境人员提供条件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。


  2 .偷越国(边)境行为的认定及处罚


  (l)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,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,既包括中国公民,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。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(边)境的管理活动。


  (2)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(边)境管理法规,偷越国(边)境。违反国(边)境管理法规,是指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》等法律法规,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国(边)境通行制度及规定。偷越国(边)境,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边境口岸采取伪造、涂改、冒用出入境证件或者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,进行偷越国(边)境,也可以是行为人在非边境口岸秘密出入国(边)境。本行为的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,无论采取什么方法,只要实施了非法出入境行为的,都属于偷越国(边)境的行为。


  (3)根据本条规定,偷越国(边)境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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